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转发《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有关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保障我市住房承租人及住房租赁企业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企业有序复产复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各住房租赁企业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强化社区小区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疫措施,积极配合属地街道、社区及小区管理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应通过“i深圳”平台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主动配合社区、小区管理单位做好体温检测,认真执行佩戴口罩、居家健康观察等防控措施。住房租赁当事人开展住房租赁活动,应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管理指引》(附件)的要求。

  二、保障住房租赁有序开展

  住房租赁企业应合理制定复工方案,有计划地安排相应岗位员工返岗,在保障疫情防控前提下有序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有关单位应保障住房租赁工作的有序开展,已经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允许承租人正常进出相应住宅小区或者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待出租的租赁住房,应当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正常出租,并允许带领承租人(或意向承租人)进入住宅小区或者集中式住房租赁项目验看房屋。

  三、保持住房租金价格稳定

  疫情期间,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住房租金水平的稳定,杜绝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四、引导依法理性减免租金

  住房租赁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守法守约、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分担疫情造成的租金损失,任何一方不能违法强制要求对方作出让步。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与业主就租金减免未协商达成一致的,不能违法停止支付业主租金;协商一致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业主减免的租金惠及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应切实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不得违法违约驱赶承租人。

  五、支持住房租赁企业稳定现金流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深工信规〔2020〕3号),为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六、依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发生住房租赁矛盾纠纷的,鼓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区、各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社区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稳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住房租赁矛盾化解工作。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管理指引


  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