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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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发布后,对行业的具体支持到底该怎么落地?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近日武汉发布,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01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我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02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

3.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配建公租房、大学毕业生租赁房、市场租赁房等其它租赁住房。市级土地储备供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移交市城建集团(市更新中心),并由其负责运营管理。区级土地储备供地项目配建住房无偿移交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运营管理。原商品房项目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公租房、大学生租赁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比例要求。充分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尚未配租的公租房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支持。同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结合各类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主体房源建设筹集规模、供应对象、租赁运营时限、征信状况等情形,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各类主体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安居保障的,优先申报中央资金支持;人才安居对象减免租金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差额部分由市、区财政给予补助。各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


(三)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信,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等支持政策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或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简化审批流程

1.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市、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计划,由建设主体项目所在区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等进行审核后,联合下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开发区和新城区新建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计划,参照上述程序由各区自行下达,报市房管部门备案。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不高于10%的比例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3.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具体程序适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通知》(武房规〔2020〕1号)相关规定,不受该文件所述改造项目区域范围限制。非居住房屋改造项目,改造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