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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房交监〔2022〕 14号
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5号)的要求,我中心已完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下称“阳光租房”平台)“推送开业信息” 功能。住房租赁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具有“住房租赁”经营 范围的市场主体(下称: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通过“阳光租 房”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开展业务前,注册登录“阳光租房” 平台(网址:http: //zfcj. gz. gov. cn/ygzf/),通过"开业报告” 栏目报送开业信息。
一、通过"阳光租房"平台推送的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信息、管理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名单、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等。2022年5月10日前已注册的从业主体,应当及时登录"阳光租房"平台并补充相关信息(见附件)。
二、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源核验,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三、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 30日内,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或者到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开业报告栏目优化界面截图及说明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2022年5月17日
(联系人∶李浩,联系电话∶83827134)